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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公司为何要铤而走险“跳码”?

浏览量:2023-04-22 06:07:57

昨晚,持牌支付机构拉卡拉POS机支付有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存在“跳码”违规行为。

拉卡拉POS机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收单业务中的部分标准商户交易采用特惠商户交易费率发送至清算网络,公司已按照相关约定将涉案资金退回待处理账户。这一重大事件及其后续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决策。

“在收单业务中,一些标准的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的商户交易费率发送到清算网络。”这句话看似专业,其实并不难理解。业内俗称“跳码”。

比如你在某家餐厅刷信用卡,购买单上显示的是某某餐厅,但短信和信用卡消费账单上显示的是某某加油站,甚至某某医院、学校等,这种情况说明你遇到了“跳码”。

支付公司为何甘冒“跳码”风险?这要从POS机刷卡费率说起。

2016年之前,我国采用区分商户类别的模式制定银行卡刷卡收费标准,相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发卡银行、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

其中,除实施公益性零扣除外,餐饮娱乐、百货、批发等一般品类,以及民生超市、水暖等服务费率,分别为1.25%、0.78%和0.38%。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央行发布《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收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对银行卡收单业务收费模式和定价水平进行了重要调整,2016年9月6日正式实施,因此被业内称为“96费改革”。

也就是说,2016年9月6日,我国银行卡市场开始进入第五次卡服务费价格改革周期。

目前,在我国收单市场结构中,银行卡刷卡服务费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发卡行服务费(由发卡行收取)、网络服务费(由清算机构收取)和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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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银行服务费,由2016年以前的不同类型商户政府定价、借记卡和信用卡(含准信用卡)同费率调整为政府定价。借记卡和信用卡(包括准信用卡)的费率。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指导价、上限管理、差异化计费。费率水平降低至不超过借记卡交易交易金额的0.35%,信用卡交易不超过0.45%。

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2016年以前按商户类别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的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与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分别计收。费率水平下调至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发卡行和收单行各承担50%(即发卡行和收单行分别收取的费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单笔交易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13元,信用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上限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记卡和信用卡,单笔交易收取的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时,收取的金额为单笔交易不得超过3.25元)。

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2016年前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具体费率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合作需求双方之间的业务发展状况。

“96费改”的核心之一,由“区分不同类型的商户”变为“不区分不同类型的商户”。

按理说,不区分商户类别,支付机构就没有“跳码”操作的余地和必要性。因此,“96费改革”并非完全“不区分商户类别”。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收费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部分商户对发卡银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实行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全额减免发卡银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两年后过渡期内,按照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的原则,对发卡银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实行优惠。超市刷卡交易、大型仓储商店、水电煤气账单、加油、交通售票商户。

后来经过多次延期,现有的刷卡手续费变成了标准商户0.6%、优惠商户0.38%、公益商户0%。

如果支付机构对外以0.6%的服务费与商户结算,对内以0.38%的服务费向银联申报,中间“凭空产生”的利润有多大吸引力?

这样“降本增效”的招数,总有不少支付公司在暗地里使用。

只是拉卡拉POS机支付作为上市公司,受信息披露的约束,不得不将原本隐藏在角落的灰色业务推上风口浪尖。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可能是首家持牌支付机构公开承认部分标准商户交易在收单业务中使用优惠的商户交易费率发送至清算网络。

支付受理终端涉及支付信息的读取、采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涉及支付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开表示,部分市场主体通过擅自更改终端交易路径、商户代码、商户名称、交易地址等方式隐藏违法交易行为,为不法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确如: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原则上应具有定位等功能。

259号文要求,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以下5项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银行卡受理终端联网时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并保证整个支付过程中关联和对应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银行、支付机构违反上述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清算机构暂停清算。为其提供转账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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