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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浏览量:2021-10-08 15:55:38

关于pos机套现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套现,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规定处理。

pos养卡行为,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呢?

有观点认为,养卡业务中,代还方为他人还款,并没有向持卡人支付,而是将透支款项打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由发卡行进行确认划拨,代还方与持卡人之间、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资金的代收代付或划拨从始至终都是银行,代还方之后取回代垫资金,虽是同等数额,但是性质却发生变化,属于银行对持卡人新的消费信贷,从新开始计算还款期。 总体来看,代还方虽是连接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中间方,但是代还方是以资金为经营对象、利用贷款时间差,以钱生钱,本质上属于放贷行为,而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pos机养卡行为(只收回垫资款和收取手续费),POS机主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收取了手续费),虽然套出的资金也是机主本人的,不是银行的“消费信贷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而且对银行的资金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养卡行为仍然属于“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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